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市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天津市最新頒布了《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本文將對《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進行詳細解讀,以便公眾了解和掌握相關信息。
1、適用范圍
《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2、政府信息分類
政府信息分為以下五類:
(1)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信息;
(3)涉及重大決策、重要規(guī)劃、重大建設、重大資金使用、重大物資采購等信息;
(4)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公共工程建設、公共資金使用、公共服務等事項的信息;
(5)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開原則
(1)依法公開原則;
(2)及時公開原則;
(3)全面公開原則;
(4)準確公開原則;
(5)便民公開原則。
4、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公開:
(1)政府網站;
(2)新聞發(fā)布會;
(3)政務公開欄;
(4)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
(5)其他便于公眾獲取的形式。
5、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1)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2)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應當對政府信息進行審核,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3)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應當將政府信息報請上級機關審核,上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審核;
(4)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應當將經審核的政府信息及時予以公開。
6、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1)查閱、復制政府信息;
(2)要求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提供政府信息查詢服務;
(3)要求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提供政府信息統計和分析報告;
(4)其他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7、違反《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的法律責任
(1)政府信息生成單位未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2)政府信息生成單位公開虛假信息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政府信息生成單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廣大公眾能夠積極了解和掌握《天津市信息公布條例》的相關內容,共同監(jiān)督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助力社會和諧穩(wěn)定。